黑龙江受贿罪律师黑龙江职务侵占罪/玩忽职守罪律师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
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是什么? 大家好,今天给大家整理有关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界限是什么,一下内容仅供参考。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,客观行为方式均为挪用。
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:
1、犯罪主体不同
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,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。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,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。
2、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
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,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侵犯了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,属于单一客体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的款物;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有、集体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,也包括私营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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